蘇建規字〔2024〕4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消防救援主管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加強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控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4年10月28日
關于加強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控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加強我省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為超高層建筑)的規劃建設管理,提升高層建筑本質安全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新建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控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立項規劃環節源頭管控
(一)加強高層建筑高度管控。各地應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常住人口規模、消防救援能力、改善型住宅需求等因素,編制覆蓋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的消防專項規劃,并將涉及空間利用的相關內容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各地在編制城市中心地區、交通樞紐區、沿山濱水景觀地區、歷史風貌區、城市更新區等區域詳細規劃時,應分級分類因地制宜,明確具體地塊建筑高度、容積率等上限指標。
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其中城區常住人口100萬-300萬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
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按職責分工負責;屬地政府組織落實;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負責,不再單獨列出)
(二)規范高層建筑報審程序。確需新建超高層建筑的,作為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相關部門在審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設項目時,應征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意見,確保與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的城市新建250米以上建筑,應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和民用建筑防火加強性措施等專題嚴格論證審查,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復核。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建筑,應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科學引導高層建筑選址布局。各地要結合城市空間格局、功能布局,選擇在安全、適宜的地段統籌規劃高層建筑建設,相對集中布局,確需新建超高層建筑的,應加強消防、安全、風貌、交通組織等方面的嚴格論證。高層建筑應避開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確定的危險地段,不得位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位于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防護距離范圍內,不得位于公路、鐵路規定的退讓紅線距離范圍內,不得位于炸藥庫、危化品倉庫安全防護距離范圍內,不得占用河道和行洪通道,一般不得在生態敏感等重點地段建設。超高層建筑一般不在重要山體、水體周邊以及老城舊城開發強度較高、人口密集、交通擁堵地段新建。(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嚴格高層建筑規劃許可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實施規劃許可,重點加強對建筑高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出入口及消防、救護等特殊交通流線,建筑物間距及建筑單體設計中涉及職責范圍內安全要素的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就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建筑間距,以及外連廊、內天井、架空層、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意見。(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設計建造環節質量把關
(五)強化勘察設計質量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按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高層建筑勘察設計業務,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編制勘察設計文件,加強對高層建筑外連廊、內天井、架空層、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等部位的消防設計,在滿足功能需求的基礎上降低潛在消防風險;通過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等方式,對高層建筑勘察設計質量進行抽查,全面壓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單位主體責任,提升結構、消防等方面安全性水平。交通運輸、水利、鐵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業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鐵路辦等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規范設計專項論證審查。各地應嚴格落實高層建筑相關消防、抗震等論證審查要求,依法加強對設計變更的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措施專題研究論證,督促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落實專項論證審查意見要求,強化對施工圖審查中有關消防安全性內容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對專業建設工程依法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將消防技術審查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鐵路辦等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嚴格施工質量安全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等部門應當督促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和質量終身責任制,加強施工過程消防安全和質量管理;加強對建筑構配件和保溫、裝飾等材料燃燒性能、耐火極限以及消防設施設備質量的進場檢驗;嚴格把控防火墻、防火隔墻、窗檻墻、幕墻空腔等關鍵部位和管道井防火封堵、排煙管道防火保護等隱蔽工程的施工質量,加大對防火關鍵部位及隱蔽工程等抽查抽測頻率。指導施工單位全面落實崗前消防安全培訓要求,及時進行安全防護基本知識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等培訓;督促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嚴格動火作業“四個一律”管理,按照標準設置臨時消防設施。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鐵路辦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省消防救援總隊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守牢竣工驗收環節安全底線
(八)嚴格規劃核實管理。竣工驗收前應就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開展規劃核實,涉及分期規劃核實的,應將規劃條件中明確與建筑主體同步建成交付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與主體建筑同步開展核實。未取得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得通過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對采取隱瞞手段騙取通過規劃核實或違法違規通過規劃核實的,應依法糾正規劃核實意見。(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九)規范竣工驗收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當督促參建各方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標準等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規范開展消防驗收現場評定,重點檢查防火間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道井封堵、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內容,加強消防設施性能的抽樣測試和系統功能的聯調聯試;對開展特殊消防設計的高層建筑和250米以上民用建筑還應核查專家評審、論證意見落實情況。轄區消防部門根據需要,結合高層建筑“六熟悉”,協助對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供(取)水試驗等方面進行測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鐵路辦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省消防救援總隊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建筑設計建造技術支撐水平
(十)完善標準體系建設。各地、各部門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高層建筑設計建造實踐和火災事故教訓等,及時組織現行標準實施評估論證和信息反饋,加強對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潛在風險部位研究,持續完善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標準體系。充分發揮標準在提升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方面的引領作用,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積極參與高層建筑相關標準編制修訂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鐵路辦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省消防救援總隊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鼓勵先進技術研發應用。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打造產學研創新平臺,鼓勵加強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加大高層建筑設計、建造相關技術創新及研發投入,加強工法研發和應用,加快智能建造、智慧消防等科技成果轉化。鼓勵高層建筑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設計,在設計、構件生產及施工建造環節實施信息共享及協同工作,實現全生命周期內建筑構件、消防設施布局等消防安全信息動態管理,為高層建筑自救和消防救援等提供信息化支撐。推廣耐火、耐熱性能好且燃燒后發煙量低、毒性低的新型建筑材料和先進消防設施設備應用,加強生產環節產品質量管控,提升高層建筑火災自防能力。鼓勵推廣應用物聯網和智能化技術手段對電氣、燃氣消防安全和消防設施運行等進行監控和預警,采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動自行車智能充電設施、電梯控制系統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本質安全水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鐵路辦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快專業人才隊伍培育。各地、各部門要圍繞高層建筑政策文件及相關技術標準,采用崗前培訓、技能競賽、繼續教育等形式,聚焦重點、難點問題,加強規劃、設計(審查)、建造等相關行業從業人員培訓,提升人才隊伍專業素養。通過鼓勵創新、試點引領等多種舉措,形成優秀實踐案例,引導從業人員在落實消防、抗震等要求基礎上,推動高層建筑功能品質提升。(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鐵路辦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省消防救援總隊按職責分工負責)
本意見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實施前已依據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且完成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活動的,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