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建管〔2024〕126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的工作部署,現就全省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治理,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有效引導、督促全省工程建設領域企業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規范執業行為,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促進我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二、責任分工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督促指導全省各地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注冊人員違規“掛證”行為整改,實施及指導各地對違規“掛證”行為的聘用單位和注冊人員行政處罰工作,依法依規辦理注銷、變更等手續。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做好社保數據比對工作;依法依規查處涉嫌“掛證”相關企業虛構勞動關系、不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
(三)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包括對違法注冊人員、聘用單位實施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按照要求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情況。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糾階段(自本通知發布至2024年10月31日)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并核實“掛證”線索信息。要督促、指導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相關單位及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法律法規開展自查自糾。
相關單位及專業技術人員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深入自查,存在相關問題的,應及時辦理注銷、變更、停保等手續,或將住房公積金變更至注冊單位。對在自查自糾期間及時整改到位的人員和單位,可視情況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排查處理階段(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掛證”線索信息,逐一核實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社保繳費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注冊單位、實際工作單位是否一致,對排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調查核實。
屬于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所列6類情形的,應提供“6類情形”證明材料,情況屬實的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屬于“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或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及時移交處理。對人員掛靠問題突出的單位,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其承建項目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依法嚴肅處理。
對于專業技術人員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或已解除勞動關系,但因各種原因未辦理注銷注冊的,相應注冊機關將依據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及提交的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注銷手續。
(三)“回頭看”階段(2025年1月21日至2月15日)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回頭看”,結合“掛證”線索信息,重點比對核查注冊異常狀態人員與注冊單位勞動合同關系及社保繳費數據,對專業技術人員及注冊單位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四)常態化核查階段(自2025年2月起)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專業技術人員社保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列為注冊異常狀態,并向社會公開。屬于《補充通知》所列6類情形的,可自主進行申訴;存在“掛證”等相關問題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注冊單位應及時整改,對未及時整改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頻繁變更注冊單位(一年內先后注冊或受聘于兩家以上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使用頻繁變更專業技術人員的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廣泛宣傳教育。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進一步細化工作舉措,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要加大教育引導和宣傳力度,提高全行業對“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危害性的認識,形成自覺抵制“掛證”的氛圍。
(二)暢通舉報途徑,強化信息公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官方網站及相關信息平臺將統一對外公布各地“掛證”舉報電話號碼及舉報郵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受理核實投訴舉報事項。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被實施處罰的聘用單位和注冊人員,在相關信用信息平臺中記錄其不良行為,并向社會公布。
(三)依法從嚴查處,加強全過程監管。自查自糾階段結束后,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且仍未整改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依據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規定作出處罰外,還應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要求依規依紀作出處理。
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撤銷個人執業注冊許可、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決定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先行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其它問題,請及時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相關處室聯系。聯系方式:廳建筑市場監管處(注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陳瑩,025-51868738;廳設計處(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曹敏娜,025-51868712;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注冊造價工程師),杜滌非,025-51868982;廳執業資格考試與注冊中心(辦理注銷、變更手續),趙晗,025-83666746。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