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設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張家港保稅區規劃建設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建設局,省有關廳、局: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關于推進建設省級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若干意見的通知》(建辦市〔2014〕55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許可權限
(一)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初審后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
3、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輸變電工程、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二)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鐵路、通信、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橋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輸變電、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
4、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及橋梁工程、隧道工程、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
5、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許可。企業注冊所在地為省直管試點市(縣)的,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對接方案》(蘇建法〔2012〕569號)文件精神,由省直管試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和橋梁工程、隧道工程、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
3、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4、施工勞務資質;
5、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具體標準按《關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城〔2007〕25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報程序
(四)企業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許可的資質,應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核對、匯總,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其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受理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注冊地在我省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業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業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申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許可或初審的資質,企業可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
注冊地在蘇州工業園區和張家港保稅區的建筑業企業,申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許可或初審的資質,由蘇州工業園區和張家港保稅區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匯總,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上述企業申請設區的市或省直管試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按照企業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省直管試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和審批。
(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需從江蘇省建筑業監管信息平臺上傳電子材料。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資質,除上傳電子材料外,還需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實施意見》的要求報送書面申請表和相關附件材料。
(七)資質申報涉及的企業主要人員包括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人員信息須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相關信息系統讀取。
(八)人員信息采集和認定辦法另行規定。
四、企業和個人工程業績
(九)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和個人工程業績須符合《標準》對業績的要求。
(十)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資質工程業績
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使用在已聯網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的工程業績,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信息為準,無需提供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驗收報告以及相關圖紙等證明材料。對上述工程業績,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企業業績核查匯總表》“備注”欄內注明;在已聯網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但未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的工程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
在未聯網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的工程業績及申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以外的其他類別資質工程業績核查按原辦法執行。
(十一)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許可的資質工程業績
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許可的資質,企業使用省內完成的工程業績,以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或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與竣工驗收備案申報系統信息為準,無需提供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驗收報告以及相關圖紙等證明材料。對上述工程業績,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企業業績核查匯總表》“備注”欄內注明;未進入平臺或系統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省外工程業績,按原辦法提交《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企業單項業績核查表》等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二)企業申請交通、水利、通信、電力等方面資質提交的業績,業績核查按原辦法執行。
(十三)原辦法是指《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通知》(蘇建建管〔2012〕640號)、《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補充通知》(蘇建建管〔2012〕690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通知》(蘇建建管〔2014〕86號)。
(十四)企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個人業績,是指該人員擔任相應工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或以注冊建造師身份擔任項目經理的業績。個人業績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承包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相關圖紙以及能反映其身份的相關材料。
五、換證工作
(十五)按原標準取得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應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按照《規定》、《標準》、《實施意見》及本通知要求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頒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十六)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公路養護、航道養護、可再生能源、市政養護、鑿井、空氣凈化、高空作業、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特種專業工程中橋梁伸縮縫安裝、非開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滲、外墻保溫等專業承包資質不換證。
(十七)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溫、建筑智能化、電子、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幕墻工程等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標準》中相應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申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十八)已取得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但資質證書副本未載明承包內容的,企業可根據實際從事業務及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情況選擇建筑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設備起重吊裝、特種防雷承包內容申請換證。
(十九)企業申請換證,應根據已有的資質對照本通知規定的許可權限,分別向不同的許可機關一次性全部提出換證申請。企業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選擇低于原資質等級向相應的許可機關申請換證,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中換證要求提交材料。如:企業同時具有部、省、市三級機關許可的資質,對同一發證機關許可的資質必須一次性提出換證申請;企業有一個以上總承包類別一級資質,其中一個或若干個資質低于原資質等級申請換證,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省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二十)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增項的,原有資質必須全部按要求先換證后再提出升級、增項申請。
(二十一)特級資質、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等4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此次不換證。
(二十二)過渡期內,企業換證前因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地址(本省級區域內)等發生變化需變更資質證書內容的,按原標準審查,仍頒發舊版證書;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并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所列簡化審批手續情形的,按原標準審核并頒發舊版證書。
六、過渡期內承包范圍
(二十三)按原標準取得被合并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按照《標準》中合并后的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其中,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別按《標準》中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按原標準取得防腐保溫工程、電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的企業,《標準》中沒有三級資質,換證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圍承接工程。
(二十四)按原標準取得消防設施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筑幕墻工程等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的企業,《標準》中沒有三級資質,換證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圍承接工程。
(二十五)按原標準取得被并入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高聳構筑物工程、電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壩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爐窯工程、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工程、管道工程、火電設備安裝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12個專業承包資質企業,換證前仍可按其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二十六)按原標準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在其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相應工程。
上述以外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按照《標準》對應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接工程。
(二十七)按原標準取得公路養護、航道養護、可再生能源、市政養護、鑿井、空氣凈化、高空作業、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及特種專業工程中“橋梁伸縮縫安裝、非開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滲、外墻保溫”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接相應工程。2017年1月1日起,上述資質取消,證書自行失效。
(二十八)《關于明確〈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過渡期內企業承包工程范圍的通知》(蘇建建管〔2015〕92號)自發文之日廢止。
七、其他
(二十九)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其中,企業前一年度的凈資產信息必須從“省建筑業統計信息系統”讀取。
(三十)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規定》,根據實際,制定資質許可程序并報省廳備案。同時加快各地建筑市場信用平臺建設,并與省建筑市場信用平臺進行數據對接,以便企業資質申報和換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十一)過渡期內,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繼續滿足資質標準要求和市場行為的動態監管。
(三十二)本通知自頒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原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頒發的《江蘇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蘇建管企〔2007〕45號)同時廢止。
在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與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聯系。
附件:
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2、《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3、《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
4、《關于推進建設省級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若干意見的通知》(建辦市〔2014〕55號)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