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建設局(委),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中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中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12月31日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中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有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中的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串通投標,是指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主體及其有關人員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弄虛作假,是指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以下統稱投標人)編制虛假材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第四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直接或者間接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1、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或者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的;
2、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利害關系人泄露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情況的;
3、與投標人商定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給予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的;
4、故意損毀、篡改特定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在資格預審活動中損毀、篡改特定資格預審申請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1、根據相互約定不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要求提交資格申請文件的;
2、根據相互約定撤回投標的;
3、按照相互約定不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
4、按照相互約定制定投標方案的;
5、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1、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
2、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的編制者為同一人;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附屬設備打印、復印的;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者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或同一單位;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或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然經由投標人自己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均是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的。
第七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的。具體情形包括:
1、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參加投標的;
2、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3、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4、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的賬戶繳納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的其他行為。
(二)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具體情形包括: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投標文件中有與事實不符的承諾材料;
6、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誤解的其他信息;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弄虛作假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或者弄虛作假行為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投訴。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行為的,應當否決其投標,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招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招標代理機構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招標人應取消其對該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重新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后重新招標;
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或者弄虛作假行為的,其投標無效,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
因投標人串標投標或者弄虛作假行為導致重新招標的,在重新招標時不得再參加本項目投標。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和處理投訴舉報工作中,發現串通投標行為或者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涉及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或為其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及相關人員發生串通投標或者弄虛作假行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并終止其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訂立的委托服務合同,取消其承擔電子招標投標運營機構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處理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違法行為的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管理辦法》,確定相應的失信等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