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經濟權益,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16號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省市執行文件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的備查及投訴處理的管理。
本細則所稱招標控制價是指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第三條 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造價處”)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的備查及投訴處理。江寧、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區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該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的備查及投訴處理,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條 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招標控制價,同時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第五條 市造價處辦理招標控制價備查的程序:
(一)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南京市工程造價信息網”(http://www.njszj.cn/)“招標控制價備查”模塊的相應入口登錄,填寫“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查申報單”中相關信息,檢查無誤后點擊“申報”,申報成功后系統自動生成《備查備案表》,打印表格。
(二)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公布招標控制價后的3天內,攜帶以下資料到市造價處計價管理科辦理備查:
1、《備查備案表》(蓋章);
2、招標文件封面(蓋章);
3、招標工程量清單扉頁(蓋章);
4、招標控制價扉頁(蓋章);
5、電子光盤,包括:招標文件、答疑或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含綜合單價分析表等清單的組成)。
(三)對所提交的資料符合要求的,計價管理科辦理人員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出具《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查收件單》,將所提交的資料存檔;對所提交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即一次性告知提交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六條 投標人經復核對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第七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名的書面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投訴的招標工程名稱、具體事項及理由;
(三)投訴依據及有關證明資料;
(四)相關的請求及主張。
第八條 市造價處辦理招標控制價投訴處理的程序:
(一)投訴人持書面投訴書到市造價處綜合科,由綜合科專人負責接待,接受投訴書后,出具《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投訴收件單》(附件1)。
(二)綜合科受理后于當日將投訴材料移交計價管理科負責人,計價管理科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投訴受理意見書》(附件2),并在結束審查后1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的招投標監督機構。
對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工程招標文件的收受人、投訴書提交時間和內容不符合規定、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投訴,不予受理。
(三)投訴受理后,計價管理科負責人指定相關人員組成投訴處理小組,對該工程招標控制價立即進行復查。對于情況復雜的工程,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可聘請相關專家參與,與該工程有關的專家應當回避。
(四)投訴處理小組應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等單位人員到場,對投訴問題逐一核對,做好會議簽到和會議記錄。各方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五)投訴處理小組應當在受理投訴的10天內完成復查,特殊情況下報處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復查結束后,應作出書面結論,經處領導批準后,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的招投標監督機構。
(六)計價管理科招標控制價備查人員負責對投訴及處理的所有資料進行整理存檔。
第九條 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于±3%時,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第十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需要重新公布招標控制價的,其最終公布的時間至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足15天的,應相應延長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并將修改后的招標控制價報送市造價處重新辦理備查。
第十一條 市造價處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計價活動的監督,加強對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條件、職業行為、成果質量的監督,每季度選取部分已備查的招標控制價進行質量抽查,對抽查情況在《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質量抽查記錄表》(附件3)中予以記錄,并將抽查情況在網上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招標控制價出現以下情況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一)在質量抽查中發現招標控制價未按要求編制,違反國家、省、市及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的;
(二)被投訴的招標控制價,經復查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于±3%的。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投訴收件單
2.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投訴受理意見書
3.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質量抽查記錄表
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