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建建監字〔2014〕105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建部和質檢總局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計算規范(以下簡稱“2013計價規范和計算規范”),江蘇省住建廳組織編制了2014版《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江蘇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及《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計算規范的貫徹意見》(蘇建價〔2014〕448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江蘇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的通知》(蘇建價〔2014〕216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頒發〈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的通知》(蘇建價〔2014〕299號)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貫徹執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應執行2013計價規范和計算規范,其中黑體字標志的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4版)、《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江蘇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 -2013)與2013計價規范和計算規范同時配套執行。
二、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招標控制價,同時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市、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招標控制價作為投標最高限價,應按照2013計價規范和計算規范的規定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不再發布招標控制價調整系數。
投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有異議時,應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不答復或對招標人答復不滿意時,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造價管理機構投訴。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于±3%時,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重新公布招標控制價。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 由基本費和省、市級標化增加費組成。在編制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時應按2014《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的規定足額計取基本費。凡需計取省、市級標化增加費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條款中約定具體創建目標。獲得省、市級標化工地的工程,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相關材料到造價管理機構辦理測定手續。
如發生被市級(含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通報批評或發生安全及設備事故的工程,則取消省、市級標化增加費的計取。
四、規費包括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工程排污費:暫按不含工程設備費、規費及稅金造價的0.1%標準計取,結算時,按有權部門實際收取的規費調整。
五、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文件報送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區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竣工結算文件應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發出招標公告或已簽訂承發包合同的建設工程項目可按原辦法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反映。
附件:1.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計算規范的貫徹意。
2.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江蘇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的通知
3.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頒發《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