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京市建設工程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通知
〔本通知從2015年01月01日起執行〕
寧職稱字〔2014〕2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有關單位:
現將《南京市建設工程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南京市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
2014年3月17日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發 共印5份
南京市建設工程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有關標準、規范,了解本專業領域發展動態,具有實踐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能對自己的工作經驗和技術成果進行理論論述;能夠運用計算機獲取信息,在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創新開展工作。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市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中從事建設工程包括城鄉規劃、建筑結構設計、裝飾裝潢、給排水、供熱通風與空調、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橋梁、城市燃氣、電氣、勘察、測繪、施工、質量(安全)監督、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工程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認真履行聘約,勝任本職工作。正常晉升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任現職(從業)以來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為“優秀”。
任現職(從業)以來,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處分者,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當年不得申報,并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一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現任專業技術資格。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取得國民教育學歷,申報工程師(建筑師、城市規劃師)專業技術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后大學專科以上學歷4年以上。
2、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在企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1年以上。
3、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后,在企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1年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師(建筑師、城市規劃師)專業技術資格:
1、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 職稱計算機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計算機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三)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規定科目的合格證。
(四)取得省人社廳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五)取得市人社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
(六)取得《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或《南京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列》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對所從事的專業理論有一定研究。
(二)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
(三)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
(四)能對一般技術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及技術開發的方法或路徑。
(五)了解本專業領域的國內外發展動態與趨勢。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從業)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城鄉規劃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過區級以上城鄉規劃科研項目,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鑒定。
2、參加過區級規劃或區級以上城市總體規劃或規模與之相當的開發區、科學園區總體規劃設計。
3、參加過2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規劃,或參加過市級風景區、旅游區、文物古跡區專項規劃2項以上。
4、主持編制過1個居住區級或2個小區級用地規模以上的各類詳細規劃。或參加編制過2個居住區級或4個小區級用地規模以上的各類詳細規劃。
5、組織主持編制過3萬人口以上的城鎮總體規劃l項以上。
6、參加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技術標準、規劃和規程。
(二)從事建筑(裝飾、裝潢)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任現職(從業)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并完成區級以上科研項目,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鑒定。
2、參加過中型以上工業建筑工程設計項目1項或二級工程2項以上。
3、參加過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
4、參加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標準圖集。
(三)從事工程(結構、巖土工程、測繪、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給水排水、城市燃氣、供熱通風與空調、電氣、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設計、科研、施工的工程技術人員,任現職(從業)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過區級以上科研項目,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鑒定。
2、參加過中型以上工業建筑設計項目1項或小型工程2項以上。
3、參加過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
4、參加起草或編制過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標準、規范、規程和標準圖集。
(四)從事建設工程科技管理(含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建筑經濟、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的工程技術人員,任現職(從業)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過區級以上科研項目,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鑒定。
2、參加過1以上項中型工業建筑工程項目或2項以上小型工程項目主要實施文件的編制工作。
3、參加過1項以上中型工業建筑工程項目或2項以上小型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4、參加過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推廣應用。
5、參加過2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或3項以上小型工程項目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務完成好。
6、獨立編寫2項以上小型工程項目的招標書、投標書。
7、參加起草編制過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標準、規范和規程、標準圖集。
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從業)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區級科技進步三等獎(或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優秀設計(含優秀勘察、優秀建筑軟件、優秀標準設計)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三)市(廳)級以上優質工程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業務骨干參加市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五)在建設工程中,應用先進技術和經驗,有較大創新和突破,取得社會、經濟效益,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獲得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
(六)解決設計、施工中的較復雜疑難類技術問題,在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中,措施得當,效果顯著,經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七)獲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第十條 論文論著要求
任現職(從業)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研究論文,或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研究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二)結合本專業工作實際,撰寫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論文、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其中,在本專業領域公開刊物(須有ISSN和CN刊號)或本行業市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論文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一條 破格申報條件
任現職(從業)以來,業績突出,在本專業學術和技術領域有較大貢獻,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破格申報:
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0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后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不滿4年,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須具備破格評審條件中的一條。
第十二條 破格評審條件
任現職(從業)以來,在符合第三章規定的評審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或相應獎項)或區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二)獲得勞動模范等市級以上綜合表彰。
(三)負責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或發明、引進、轉化技術創新成果(專利)并用于生產實踐,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有關專家鑒定認可。
(四)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有關項目并獲得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結構)等獎項(前5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申報建設工程專業中級資格應提交規定的材料,并按個人申報(含網上申報)、單位推薦、各級職稱主管部門審核、專業評審(破格面試)、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復等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大學專科以上申報人員須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或《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第十五條 本資格條件中有效學歷、任職年限、業績成果、論文等取得時間均截止到申報年的上一年年底。申報人員須提供在本單位繳納養老保險1年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還需提供與業績成果相對應的佐證材料。
第十六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其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年限以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為依據。
第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中“本專業”均指建設工程專業,“相近專業”為工科類應用型專業。“任現職(從業)以來”中的“從業以來”僅適用企業專業技術人員,以近五年為主。
第十八條 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初定及考試條件
(一)初定建筑、城市規劃專業等工程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同一學歷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或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一年,可初定技術員資格。
2、取得中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通過初級考試取得技術員資格并受聘技術員職務4年以上;或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通過初級考試取得技術員資格并受聘技術員職務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助理城市規劃師)資格。
3、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助理城市規劃師)資格。
(二)申報建筑、城市規劃專業等工程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相應的學歷及專業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學專業與崗位不一致;或同一學歷已初定過;或要求轉換相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系列的,均須通過市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九條 本資格條件由南京市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