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再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另建議取消和下放6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項目,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繼續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使簡政放權成為持續的改革行動。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64項,另有18個子項)
國務院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