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 地下管線設施保護的通知
寧建質字〔2013〕1176號
各有關單位:
近期,我市因施工導致地下管線設施損壞的事件時有發生,給居民生活和地下管線安全運行造成較大的影響。為確保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的正常運行,堅決遏制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切實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地下管線設施保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各有關建設、施工、監理及管線權屬單位認真執行。
一、地下管線設施的正常運行涉及居民生活和社會穩定,各建設、施工、監理及管線權屬單位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建立地下管線設施保護責任人制度,確定一名地下管線設施保護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協調和管理工作。
二、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項目代建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到規劃部門、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或者管線權屬單位查明工程紅線范圍內的所有管線類別,向管線權屬單位通報項目的有關情況,提出本項目工程范圍內管線現狀資料的申請,同時會同管線權屬單位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地下管線保護的交底,形成書面記錄。
因歷史久遠、地形地貌變化等原因導致原有地下管線資料不齊全或管線位置難以判斷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資格的第三方勘測單位對地下管線進行探測,并在施工過程中進行跟蹤監測,管線權屬單位實施現場監護,共同做好管線保護工作。
三、為確保管線保護交底工作的順利進行,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需要調閱管線圖紙的建設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管線交底書面申請。如由施工單位代辦,辦理時需攜帶建設單位委托書或介紹信。
2、申請材料包括:
(1)工程概況:含工程名稱、加蓋公章的紅線圖(若無紅線圖,可指定施工范圍)、施工內容、工期安排等;
(2)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管線保護負責人姓名及電話;
(3)涉及到的管線交底需求。
3、管線權屬單位根據交底申請提供管線圖,由申請單位在圖紙上確定施工范圍并簽字確認。
4、管線權屬單位根據交底申請預約,安排工作人員攜帶圖紙進行現場交底。現場交底過程中應明確告知所執行的法規、規范,管線管徑、管位、走向及相關施工要求等內容,經四方簽字后確認。
如遇管線交底資料不準確,應當進行人工開挖探查,確定管線具體位置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單位應根據管線交底資料和現場交底情況制定地下管線設施保護的專項專案,經建設、監理及管線權屬單位審定認可后方可進行施工。
如管線保護方案存在爭議的,應向地下管線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過組織專家論證協調處理。
五、工程開工前(包括地質勘探作業、拆除作業,下同),施工單位應組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地下管線設施保護的交底,并派監護人員現場監護;施工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在監護人員的監護下作業;當發現資料標明與實際情況有差異或管線的埋設位置無法確定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作業,并通知建設、監理和管線權屬單位,有關單位人員現場監護下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六、如要求管線權屬單位進行現場監護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建設或施工單位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管線權屬單位提出申請。管線權屬單位應根據管道保護方案及現場施工情況,制訂監護方案。
2、管線監護必須在建設、施工、監理、管線權屬單位“四方”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3、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保護方案和監護方案;如有違反保護方案和監護方案的,管線權屬單位有權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如施工方拒絕停工的,建設單位應協助處理,并報屬地的相關管理部門。
4、管線設施監護結束后,施工方須書面簽字確認。
七、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管線保護技術措施、管線保護方案等進行審查;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見;施工單位拒不執行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八、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大管線巡查力度及頻率,在管線巡查過程中發現未經現場交底即開展施工或交底后施工單位存在違規作業情況的,應立即制止并通知建設方;如現場情況無法制止或發放《地下管線設施安全告知書》時,對方拒絕簽字的,應立即上報屬地的相關管理部門,請求處理。
九、當發生管線損壞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報告;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突發應急搶修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其他相關單位必須聽從指揮,協助管線權屬單位應急搶修。
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因工程施工造成的各類地下管線損壞事故,對責任單位進行依法嚴肅查處,造成的經濟損失,追究責任單位的賠償責任。
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